陕民函〔2017〕103号
民政部《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》行业标准已于2017年3月20日发布实施,现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各地要加强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入站、评估、会商、诉讼、干预、保护等方面的规范管理,强化痕迹管理意识,切实做好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。(附件电子版在省民政厅网站“在线下载”栏目中下载)
关于转发《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》 .docx
《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》 .pdf